(2016)苏0206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德明与无锡市平安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明,无锡市平安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055号原告徐德明。委托代理人邹晓宇(受徐德明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平安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3311666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龙延村西溪中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际安,无锡市平安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明与被告无锡市平安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徐德明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徐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徐德明负担。审判员 张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