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官艳华与马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艳华,马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70号原告官艳华,女,汉族,1956年8月2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芳明,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被告马霞,女,1965年3月30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官艳华与被告马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海平审 判 员 祁 伟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