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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官艳华与马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艳华,马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70号原告官艳华,女,汉族,1956年8月2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芳明,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被告马霞,女,1965年3月30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官艳华与被告马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海平审 判 员  祁 伟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