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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惠卿、冯天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惠卿,冯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25号申请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荣,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信发,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何惠卿,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冯天志,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天志、何惠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何惠卿和冯天志未依法履行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惠卿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惠卿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将案款29381.06元全部给付给申请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费341.00元已缴纳本院执行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兰世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