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尹岐君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尹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69号申请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被执行人尹歧君,男,生于1979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尹歧君行政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歧君因家庭困难,已履行部分款项,下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6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长玺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