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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闫涛罚金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21号被执行人闫涛,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关于被执行人闫涛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长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2015)长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闫涛的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闫涛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