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建宣与叶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宣,叶征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752号之一原告黄建宣。被告叶征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9008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国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