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朝广、张素贞等与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广,张素贞,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03民初166号原告:原告:王朝广,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方岚,邢台市桥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素贞(王朝广妻子),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北侧阳光园际29号楼1层132铺。组织机构代码:66105245-7.法定代表人:曹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进,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朝广、张素贞诉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认可于2013年7月3日签订)产生纠纷,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3日签订的《凰家公元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已于2015年11月6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车位租金1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6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王朝广、张素贞与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凰家公元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被告不再向原告交付租赁的车位。二、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朝广、张素贞所交纳的租金13000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按揭购买了商品房,由于被告代替原告已偿还了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兴支行的部分贷款30991.48元(2016年6月之前代替偿还的数额),剩余款项99008.52元由双方协同于2016年4月20日前提前偿还原告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兴支行的贷款。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承担733元,被告承担732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