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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凤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臣,无职业。曾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臣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帅、郭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臣到庭参加诉讼。经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凤臣在沈阳市和平区时尚地下商场负一层的档口处,趁被害人袁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袁某放在其右侧衣兜内的一部OPPO牌N5117MINI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2015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凤臣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7号人行道附近,趁被害人魏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魏某放在其右侧衣兜内的一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凤臣抓获。被盗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凤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盗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李凤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凤臣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凤臣曾受过刑事处罚,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念被告人李凤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凤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