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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执字第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租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渤海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天津昊昱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邵晓东、金锦红、谭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弘信租箱有限公司,天津渤海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天津昊昱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邵晓东,金锦红,谭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租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银龙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杨真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斌,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渤海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二单元-15。法定代表人邵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昊昱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5003室13。法定代表人皮振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晓东,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金锦红,女,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谭军,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租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渤海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渤海公司)、天津昊昱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昊昱公司)、邵晓东、金锦红、谭军、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泰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厦门弘信租箱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另一案件经本院委托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津海事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津海法执委字第216-1号执行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天津海事法院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该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来函确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院亦可以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陈水柱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