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合发煤业有限公司白洋湾煤矿与刘大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大亮,重庆合发煤业有限公司白洋湾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7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大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合发煤业有限公司白洋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史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春,总经理。上诉人刘大亮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合发煤业有限公司白洋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上诉人刘大亮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大亮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大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华审 判 员 李静代理审判员 谢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