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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17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2177号原告:苏某(SUBAOYI),美国居民,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吴志锋,是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敏玲,是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户籍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暂住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原告苏某(SUBAOYI)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吴雪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SUBAOYI)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锋、关敏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在看守所羁押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SUBAOYI)诉称:原告自小生活在国外,直至2013年8月份才回国,回国后在网上认识被告,经过短暂的网上交流,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仓促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的生活中经常争吵,家庭生活极不和谐。且被告曾多次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逮捕,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丧失了正常人的生活,导致双方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原告亦无法忍受被告的犯罪行为及恶劣的品质。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SUBAOYI)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于××××年××月××日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刑事判决书、被告的询问笔录、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短暂的网络交流即仓促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现被告因犯罪被羁押,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苏某(SUBAOYI)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SUBAOYI)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