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士旺与张辰辰、曹景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旺,张辰辰,曹景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363号原告:张士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武志猛。被告:张辰辰。被告:曹景法。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维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旺诉被告张辰辰、曹景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士旺负担。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