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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谢树峰、徐美华与傅文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036号原告谢树峰,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原告徐美华,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毅斌,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源盛,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文首,女,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树峰、徐美华诉被告傅文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树峰、徐美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树峰、徐美华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树峰、徐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树峰、徐美华负担。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晔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