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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崔洋与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洋,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64号原告:崔洋。被告: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娟。委托代理人:石碧硕。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洋与被告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