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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蔡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蔡碎忠,陈阿花,黄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83),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法定代表人吴招程,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茂才,职工。被执行人蔡碎忠,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阿花,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黄常福,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蔡碎忠、陈阿花、黄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030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碎忠、陈阿花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借款本金1366976.85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黄常福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A幢1单元201室房屋作抵押担保物。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20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蔡碎忠、陈阿花、黄常福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7月17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常福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A幢1单元201室房产(权证号00××43),系抵押物,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承买人以155万元买受,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税款、安置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剩余拍卖款1402507元(共欠本息1674251元)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被执行人蔡碎忠、陈阿花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7月21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蔡碎忠、陈阿花、黄常福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5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