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梁伟诉海拉尔区百家福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海拉尔区百家福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26号原告梁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海拉尔区百家福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田春江,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诉被告海拉尔区百家福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