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赫某某与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304号原告赫某某,男,回族,平凉市崆峒区峡门乡唐庄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水琴,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潘勤,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蒋玉岩,系该所党委委员、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赫某某诉被告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利荣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利荣赫某某撤回对被告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赫利荣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嘉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