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1月20日生。辩护人平金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焦晓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来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与七一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的一家体育彩票店内,对老板孙某乙隐瞒了其钱没带够的事实,在该彩票店内大量购买“快赢481”型即开型体育彩票,最后有17030元购买彩票款无法支付,后崔某某借上厕所之机从彩票店逃离。2012年7月21日、9月11日、10月12日,崔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先后在洛阳市西工区韩某、宋某、杨某均的体育彩票店内大量购买“快赢481”型即开型体育彩票,最后分别欠被害人韩某25706元、宋某35688元、杨某均18900元购买彩票款无法支付,后崔某某均借机从彩票店逃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的家属于2015年4月24日分别赔偿受害人韩某25000元、宋某35688元、杨某均18900元,并取得了上述三名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孙某甲的赔偿款17030元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于2016年4月6日转交至我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平金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三名受害人的谅解,因找不到受害人孙某甲本人,被告人已将赔偿款交到公安机关,另外,本案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证人岳某证言、被害人孙某甲、韩某、宋某、杨某均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三名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本院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斟别采信,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中亮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秋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