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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679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5日,汉族。被告邱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洪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天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