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正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正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晓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84号原告德阳正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路以北(八角工业园区新东汽基地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古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李晓蓉,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1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正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正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正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正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00元,由原告德阳正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