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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永利达机床技术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永利达机床技术维修有限公司,熊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永利达机床技术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伟光,男委托代理人马超,男上诉人湖南永利达机床技术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奇光及委托代理人刘春林,被上诉人熊伟光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2014年1月8日,永利达公司、陈奇光向熊伟光出具借条时承诺“还款期贰年还清(2014.1.8—2016.1.8),第一年还伍至柒拾万元,如果贰年内提早半年还清少贰拾万,提早叁个月少拾万,贰年内尾款没有还清付违约金10%”。熊伟光代理人马超在庭审中解释为如果贰年内提早半年还清少贰拾万,是因为该贰拾万元为红利,陈奇光在该借条上注明“本人同意法院起诉结账”,由此应认定熊伟光与永利达公司、陈奇光对借款的本金存在争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借款本金为110万元证据不足,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立兵审 判 员  邹湘辉代理审判员  何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