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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英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青岛世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英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823号原告: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法定代表人:赵城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彩云,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世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祥。被告:徐英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英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7元,减半收取2963.5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8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