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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会杰与单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杰,单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杰。被执行人:单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杰与被执行人单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单国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