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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182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田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廷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米志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