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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燕喜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喜娥,徐文秀,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44-1号申请执行人燕喜娥,个体户。被执行人徐文秀,成年,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建华,个体户。燕喜娥申请执行徐文秀、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临执字1844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刘建华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2016年的房屋租金26万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华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2016年的房屋租金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