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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培振与张会民、林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振,张会民,林占军,陈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439号原告李培振,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会民,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占军,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桂云,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李培振与被告张会民、林占军、陈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振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会民、林占军、陈桂云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存义用房产(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培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会民、林占军、陈桂云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轮候查封案外人王存义用于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祁中伟审 判 员  刘正平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