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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泽熊与刘后东、徐凤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255号刘后东、徐凤霞:你与申请人刘泽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泽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刘泽熊支付补偿款500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晔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