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泽熊与刘后东、徐凤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255号刘后东、徐凤霞:你与申请人刘泽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泽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刘泽熊支付补偿款500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晔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