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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117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区新兴东路飞燕四巷金凤园。法定代表人孙琼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树辉,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现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元,由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桂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