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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理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理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民初469号原告理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居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居民。原告理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春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理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初6在西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有两个女孩。最近三、四年被告外出做生意,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双方因此经常生气、吵架,三年前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某未到庭无答辩。原告理某某提交证据材料有: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子女情况。被告徐某某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客观真实,予以认定。被告徐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其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理某某和徐某某在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七月初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长女徐函雪,××××年××月××日生育次女徐瑞雪。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理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