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5)岚民一初字第152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春燕审 判 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