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印忠与高新海、韩敬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印忠,高新海,韩敬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周印忠,居民。被告高新海,居民。被告韩敬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印忠诉被告高新海、韩敬忠相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