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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印忠与高新海、韩敬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印忠,高新海,韩敬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周印忠,居民。被告高新海,居民。被告韩敬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印忠诉被告高新海、韩敬忠相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