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与刘江权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318号被执行人刘江权,男,汉族,住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1212。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江权罚金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款2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31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