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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格瑞恩(大连)塑料有限公司、李学锋、李晶、林红岩、王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格瑞恩(大连)塑料有限公司,李学锋,李晶,林红岩,王晓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649号申请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申请人:格瑞恩(大连)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学锋。被申请人:李学锋,男,1974年11月25日生,格瑞恩(大连)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李晶,女,1973年2月1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林红岩,女,1946年12月7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王晓慧,女,1978年11月15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格瑞恩(大连)塑料有限公司、李学锋、李晶、林红岩、王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晓慧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房屋的产籍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