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法执字第2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30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被执行人: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宋振华,男,汉族,住所地: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宋振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