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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刁红安、曹红武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刁红安,曹红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6民初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负责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民。被告:刁红安。被告:曹红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刁红安、曹红武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泽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民、被告刁红安、被告曹红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诉称:被告刁红安因经营需流动资金周转,于2012年7月2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刁红安在借款额度3万元内,在2012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间,自助可循环向原告借款,并对借款期限、利率、逾期利率作了约定。被告曹红武为此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刁红安于2014年11月30日以自助方式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2015年9月20日,尚欠借款本息31525.92元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1525.92元。被告刁红安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曹红武辩称:其提供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故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刁红安因经营需流动资金周转,于2012年7月19日向原告申请贷款。被告曹红武同时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2年7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刁红安以银行卡(卡号622841093006039xxxx)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借款额度3万元内向原告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还约定,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刁红安先后于2012年7月26日和2013年10月26日二次借款,均已按期偿还。2014年11月30日,被告刁红安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5.6%,执行利率7.28%,被告应于2015年11月29日还清借款本息。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止欠利息1525.92元未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贷款业务申请表、保证担保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和庭审记录等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刁红安、曹红武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刁红安、曹红武未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刁红安、曹红武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曹红武辩称其提供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曹红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刁红安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刁红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偿付利息1525.92元(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被告曹红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曹红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刁红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15元,减半收取294.07元,由被告刁红安、曹红武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偿还借款同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