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庄华主与吴有信、吴宝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华主,吴有信,吴宝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字第915-1号原告:庄华主,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吴有信,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吴宝梁,男,汉族,1980年12月0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华主被告吴有信、吴宝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华主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宝梁的财产在人民币160000元范围内实施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庄华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吴宝梁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60000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