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爱芳与杨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芳。被执行人杨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杨诚向陈爱芳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3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0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