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秀兰与张万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兰,张万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42号原告:周秀兰,女,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张万远,男,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兰与被告张万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秀兰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周秀兰负担。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