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左某与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徐某1,徐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左某,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徐某1,女,汉族,1990年5月5日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徐某2,男,汉族,成年,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系被告徐秀真父亲。被告李某,女,汉族,成年,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系被告徐秀真母亲。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熊青山,星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徐某1、被告徐某2、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左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曲振强审判员 汤国军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西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