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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左某与徐某1、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徐某1,徐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左某,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徐某1,女,汉族,1990年5月5日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徐某2,男,汉族,成年,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系被告徐秀真父亲。被告李某,女,汉族,成年,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星子县,系被告徐秀真母亲。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熊青山,星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徐某1、被告徐某2、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左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曲振强审判员  汤国军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西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