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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尚工贸有限公司、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浙江科尚工贸有限公司,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仁权,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瑜佳,系慈溪市××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的职工。被执行人:浙江科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小英,系浙江科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科尚工贸有限公司、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30723元、违约金1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455元、执行费2010.84元。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天骄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0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