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邓志华与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华,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041号原告:邓志华,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4477-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法定代表人:任德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斌,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华诉被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志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存春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