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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9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96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12幢B-8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893235-0。法定代表人:戴正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蕾,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64元及违约金380元(以296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3月6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34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以29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蕾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以29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