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山东梦泰山啤酒城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梦泰山啤酒城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045号原告山东梦泰山啤酒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201号。负责人陈成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巩向安,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49号。负责人李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梦泰山啤酒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梦泰山啤酒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