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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与李素华、欧阳广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958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广州烨友贸易有限公司,李素华,欧阳广强,卢柏文,余嫣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林,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胡胜岳、胡红卫,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肖洪广,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锋,该支行职员。原审被告:广州烨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卢柏文。原审被告:李素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河区。原审被告:欧阳广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卢柏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余嫣婷,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0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一直在广州市天河区居住,户籍地址也是广州市天河区,本案为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的主合同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烨友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其中第九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在贷款人(指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庙前直街15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