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周军与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王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794-1号申请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王文明。申请执行人周军与被执行人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一、被告王文明应支付原告周军借款40万元,于2015年9日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履行。二、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原告可就未付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另需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三、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陈德军名下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苏州市虎丘区马浜花园28幢XXX室、166幢XXX室房屋(其他共有人为杨婧、杨承娟)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处置完毕,优先支付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抵押权、执行费、房屋评估费用之后,无额外款项支付本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陈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立未第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