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邓纯与武汉市汉阳区洁丰干洗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纯,武汉市汉阳区洁丰干洗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337号原告:邓纯。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洁丰干洗店,住所地:汉阳区马沧湖路234号附6号经营者:吴正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纯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洁丰干洗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纯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