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传萍与何娜、杨绪亮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萍,何娜,杨绪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萍,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腾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娜,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绪亮,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梁允河,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传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传萍的委托代理人腾旭辉,被上诉人杨绪亮的委托代理人梁允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何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