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孟凡井与苑新立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井,苑新立,南和县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73-1号原告孟凡井,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苑新立,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和县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井诉被告苑新立、南和县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苑新立驾驶的冀****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苑新立驾驶的冀****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