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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常州湟里第三连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常州湟里第三连锁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172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玲玲,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盛国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常州湟里第三连锁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迎宾路1号。负责人盛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常州湟里第三连锁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肖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