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纪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885号原告:纪某,男。被告:马某,女。原告纪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1997年11月18日生育长女纪某菊,现已成年,2004年10月14日生育次女纪某霞,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因为被告信奉邪教,双方经常为此吵架,并于2014年2月1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次女纪文霞由原告抚养。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纪某与被告马某于1990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1997年11月18日生育长女纪某菊,现已成年,2004年10月14日生育次女纪某霞,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因为被告信奉邪教,双方经常为此吵架,并于2014年2月1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及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应当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虽已经登记结婚且生育子女,但被告马某信奉邪教后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纪某要求离婚并抚养次女纪某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纪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次女纪文霞由原告纪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伦志臣审 判 员 徐彦功人民陪审员 赵连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敏 百度搜索“”